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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南翔小笼商标之争一审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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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新闻坊

说到上海的特色小吃

南翔小笼是块响当当的牌子!

小笼馒头大家都吃过

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沪上其实有两家“中华老字号”

同时持有“南翔”商标:

“豫园南翔”主营餐饮服务

“嘉定南翔”主营速冻商品

20多年来,双方相安无事

直到“嘉定南翔”开始

以“南翔”的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

平衡就此打破……

去年,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就和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打起了官司

↓↓↓

→老城隍庙餐饮公司起诉南翔食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南翔食品公司也起诉老城隍庙餐饮公司不正当竞争

4月22日两起案件先后宣判

到底谁更占理?一道来看↓

浦东法院:“豫园馒头”胜诉

被告判赔.2万元

浦东法院开庭宣判的案件,原告老城隍庙公司,也就是"豫园南翔"于年发现,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也就是"嘉定南翔"开展餐饮加盟业务,其中"润泽"小笼店,加盟后,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认为此举侵害其服务商标专用权。

原告?"豫园南翔"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被告没有在餐馆领域有南翔商标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他这种突出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它持有的是商品类的南翔商标,我们持有的是餐饮类的南翔商标,各自应该在各自法定的界限内使用。”

↑位于豫园的南翔馒头店,是不少游客到上海必去的打卡点

对此,被告辩称,店铺悬挂"南翔"字样,意在向消费者明示加盟店铺为南翔镇企业。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第一,南翔是个地名,我们属于地名领域的合理使用;其次,我们企业的字号也是南翔,最关键我们在餐馆里出售的小笼包,商标也是南翔的商标,所以我们在店铺的合适位置,悬挂南翔的标识,也是正当合理地在使用。”

浦东法院审理认为,通常,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直接标注于有形实物商品上;而服务商标,基于服务的无形性特点,往往附着于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超越了商品商标的界限。

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同时认为,服务名称获得的商誉与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故在《商标法》给予保护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重合保护。同时,原、被告享有权利的商标长期共存,均获评“中华老字号”等荣誉,对“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誉亦都有贡献,相应的市场格局与法律秩序已经形成并为公众认可和接受。因此,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亦不宜再将被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34.2万元。

杨浦法院:驳回南翔食品公司

全部诉讼请求

围绕着南翔的商标之争,杨浦法院同样一审落锤。本案中,南翔食品公司也就是"嘉定南翔",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认为豫园南翔馒头店等4家关联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商业字号和商品名称,提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万元等诉请。上海杨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法官表示:“因为本案原告和被告都是和南翔或南翔小笼有一定的历史联系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原被告都是中华老字号,在这种情况下对法院来讲,还是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存的情况。”

法院认为,要判断被告豫园南翔馒头店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要看其在经营活动中有没有逾越以往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位于田子坊美食城的南翔小笼店,为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直营或技术合作经营开设的餐饮店铺

鉴于涉案南翔馒头店从事的是餐饮服务,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领域的边界。其经营场所内提供的“南翔”相关菜品,系在餐馆内以现做现卖的方式提供,并非以速冻食品的方式对外提供,故亦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领域的边界。加之,以上经营主体有权在其店内使用服务商标,上述在现做现卖的菜品上使用“南翔”相关字样,并未超出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在涉案相关南翔馒头店有关的环境下,消费者也不会误认上述菜品与主要从事速冻食品经营的原告及其经营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引发混淆。

涉案南翔馒头店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故其“笼的传人”“上海南翔小笼的正源与代表”等宣传其与南翔小笼存在传承关系的表述,尚不构成虚假信息;对于涉案南翔馒头店所宣传的“天下一笼”“小笼鼻祖”等亦不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两家老字号的纠纷

至此算是告一段落了

希望双方定分止争之后

继续在各自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内

共同维护好“南翔”这一老字号

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

来源:新闻坊

(如涉及版权或其他权益问题,请及时联系告知。)

    

上观号作者:上海知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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