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方诉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赔偿万元
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持有多个“南翔”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其中最早的一个注册于年。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年起就开始并持续从事“南翔小笼”速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所生产的“南翔小笼”享誉海内外,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南翔”也属于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在本市范围内开设包括豫园店在内的多家餐饮门店,门店内提供包括“南翔小笼”食品在内的餐饮服务,店内装潢、宣传册、菜单、购物袋、餐巾及开具给消费者的小票中,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表述。
原告认为
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各门店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原告有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原告具有广泛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在各门店内还向消费者明示“年南翔小笼制作技艺被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下一笼”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原告表示,因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属的豫园店悬挂有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的营业执照,但向消费者开具的发票又是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因此原告将上述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方辩称:其属于对自己服务商标和在先字号的合理使用
四被告认为
·一方面,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在第42类餐馆服务项目上持有第号“南翔”注册商标,被告通过与该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获得对该商标的使用权;
·另一方面,被告源于创始于年的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并不间断经营传承至今,因此,被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门店对于“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的使用和相关宣传都是对自己服务商标和在先字号的合理使用。
被告方表示由于工商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豫园店内悬挂有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的营业执照,豫园店的实际经营者是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
据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南翔小笼”的历史传承、是否为不正当使用商标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该案将择日宣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特约记者:张呈来源:杨浦法院编辑: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