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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2342万驳回原告诉请南翔

“南翔小笼”

不仅上海人爱吃

外地来沪的游客也喜欢吃

名气太大,相关的纷争也不断

今天,两起有关“南翔小笼”的案子

在沪开庭并宣判

两个“南翔”因“南翔小笼”使用权等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杨浦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原告认为,南翔小笼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成为嘉定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南翔小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吴家馆”传承至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不正当使用“南翔”标识。

被告则认为,南翔小笼包由“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后其儿媳的表弟吴翔升进店学艺,吴翔升后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因此,被告方与“南翔小笼”有充分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传承,其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原、被告经营有关的“南翔”商标均获“中华老字号”称号。本案被告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从而南翔馒头店使用“南翔”有关经营性标记亦有相应的历史依据。

对于原告认为涉案南翔馒头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超出前述权利边界加以判定。法院认为,涉案南翔馒头店从事的是餐饮服务,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领域的边界。综合上述,原告在本案所主张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南翔”小笼商标案落槌,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万

沪上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以及其实际经营者向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长期以来,“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扩大,并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年,两原告发现,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润泽小笼店就是其中一家加盟门店,向某某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在餐馆门店经营中,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认为,此举侵害其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两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万元。

被告辩称,南翔餐饮公司经南翔食品公司授权使用“南翔”商标,且两公司对“南翔”亦享有企业字号权。此外,店铺悬挂“南翔”字样意在向消费者明示加盟店铺系南翔镇企业,其对外宣传内容亦属真实,不构成虚假宣传。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综合自:上海杨浦法院、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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