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孙云)“豫园馒头”告嘉定“南翔小笼”侵权,嘉定“南翔小笼”一边应诉,一边又反诉“豫园馒头”侵权。今天上午,杨浦区法院率先对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被告就“南翔小笼”历史传承和被告是否合理使用问题展开激烈的交锋。
图说:庭审现场。上海杨浦法院供图(下同)
激烈交锋
原告认为,南翔小笼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成为嘉定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新中国成立后,经公私合营,“吴家馆”等多家老饭店合并为嘉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经营的“城中合作饭店”。这一过程中,南翔小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吴家馆”传承至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于年注册第号南翔商标,随后开办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生产“南翔小笼包”。第号南翔商标由原告承继,故其所拥有的正宗南翔小笼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不间断传承至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不正当使用“南翔”标识,原告持有的“南翔”商标属于“中华老字号”,前身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所生产的“南翔小笼”产品多次获奖,知名度高。被告方是长期恶意使用原告驰名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对原告进行攀附及搭便车。
原告还认为,被告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在各门店内还向消费者明示“年南翔小笼制作技艺被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下一笼”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据此,请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使用原告商品名称及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共同在上海《文汇报》《新民晚报》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合理费用共计3,,元。
被告认为,南翔小笼包由“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后其儿媳的表弟吴翔升进店学艺,吴翔升后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上海嘉定”